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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 | 康维佳:我对河北的发展充满信心

来源 时清海宴网
2025-04-05 16:37:29

孔子关于羊与礼的比较,就体现了孔子的法律思想。

如此风格迥异的法律化路径与所属法系文化相适配,若易地而处,则可能产生排异反应。此规则主要针对释法路径中的法律教义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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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实务人士、法律学者等不具有法定解释权限的个人、团体所提出的个案解释与法律教义。若面临以上情形,则专门立法成本和风险较低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合并立法的综合收益反而可能更高。(20)参见任颖:《算法规制的立法论研究》,《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9期。(三)数字新兴议题法律化路径抉择的优先顺位尽管法律化路径十分多元,但就特定数字新兴议题而言,立法者并不能随意安置。进入专题: 数字新兴议题专门立法 。

(27)这些主张为数字新兴议题专门立法的常见理由的共同缺陷在于缺乏区分度与体系性,因为其中的某些理由也可以证立专门立法之外的其他路径。(62)参见陈家林:《法益理论的问题与出路》,《法学》2019年第11期。后来,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时也明确指出:从传统的观点看来(这种观点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

马克思指出,国家要想实现代表人民利益的目的,就要经历现实彻底的革命,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使得国家变成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制度。因此,马克思明确反对君主制,主张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以中世纪的国家和市民社会统一为基础界定贵族阶级,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也许有人会说,在某种意义上,这对于立宪君主制也是适用的。

也就是说,国家是服务于私有财产制的,国家的阶级属性在这里已经初步暴露出来。[20] 参见张三萍:《马慧玲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三维批判》,《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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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的一种存在方式,即政治制度。《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同时,马克思认为,关于黑格尔将主权看作君主的专属性,排除人民的观点,这与黑格尔最初将主权定义为普遍意志和个体意志的统一相矛盾。因此,黑格尔不去阐明这些权力是有机统一的各个环节,反而抛开这些权力之间的现实冲突,遁入想像的‘有机的统一,这不过是一套空洞神秘的遁术。

四、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对于法的本质的错误认识,揭示了国家并非观念性的存在,而是依赖于阶级与市民社会,是阶级与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实体化,并更进一步揭示了法是阶级与社会的产物,而不是作为绝对观念的国家的产物。[③]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88页。但是,黑格尔法哲学忽略了现实世界的真实本质,过分强调观念和意识的作用。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

1843年3月,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写道:自由主义的华丽外衣掉下来了,可恶至极的专制制度已赤裸裸地呈现在全世界面前。[28]为了在理论上对专制制度进行有力批判,马克思将矛头指向了为专制制度极力辩护的黑格尔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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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1页。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时,强调了法的阶级性质。

[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页。这部著作在马克思的思想转变过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特别是马克思由此拉开了批判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序幕,在此后的理论探索中,马克思以此为基础和起点,对法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本文发表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12期)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页。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中的精华部分。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行政权称为君主固有主权的客观方面,这就像过去把天主教教会说成神圣三位一体的统治权力、内容和精神的实际定在一样正确。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一条主线。

这场革命将由无产阶级领导,并以哲学为精神武器。马克思指出:就‘最后决断或‘绝对的自我规定这一环节脱离了内容的‘普遍性和协商的特殊性而言,它是现实的意志,即任意。

或者说:‘任意是王权,或者,‘王权是任意。黑格尔反对用革命的手段去变革现实,幻想用理性、道德去改良社会。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页。[59]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君主立宪的观点时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国家制度,这种国家制度要能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主权。

[37]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将立法机关视为国家的抽象要素,议会阶级并不代表市民社会的利益,他们的行为与普遍利益本身并无内在联系。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对法的客观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等特征进行了充分揭示,这些探索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然而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4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页。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42]但是,在专制制度统治下,非统治阶级只获得不真实的、幻象的政治地位,统治阶级试图强制性地将政治特征加诸于市民社会,这种狭隘的政治领域是非真实的,不是自由的体现。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3页。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局部政治解放并不能解决德国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彻底的人的解放。

后来,马克思在回顾这一成果时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页。

[45]简单地说,法律就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现,具有十分明显的阶级性,但是,法的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马克思十分深刻地揭示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理论的错误,他十分明确地指出,并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已经表现出十分鲜明的唯物主义思想特征。这种联系意味着,法虽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法也受到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具有客观性,因而不是统治阶级可以恣意而为的工具。马克思猛烈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法哲学,特别是对黑格尔关于国家、国家制度与市民社会的错误认识进行了尖锐批判,并由此深刻揭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真实存在的事实关系,从而在破除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同时,开始建立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由此,马克思对法的本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做出了合理解释,从而深化了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本文力图从法学角度,同时结合哲学与政治学的理论,对其中所包含的法的本质理论进行诠释,以便更全面、更深入理解这部著作中法的本质理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4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78页。

马克思之所以专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分析和批判,也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形成紧密联系。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未能从现代国家的本质合理推导行政权力,只是采取了经验性的认证,给予了官僚制度逻辑上的外在合理性。

[12]因而可以说,在现代国家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难以弥合的。[58]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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